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1407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玖拾肆年捌月參拾日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4年8 月30日以94年度易字第1407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因本案被告涉犯之竊盜案件,與本院93年度易字第1861號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1407號於民國 94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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