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1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818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蕭聰明
具 保 人 乙○○
甲○○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9177號)暨移送併辦部分(94年度速偵字第927號、94年度偵字第12989號、94年度偵字第1739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蕭聰明先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94年度速偵字第927號,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後傳;復經檢察官起訴移審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候傳;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20,000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後傳。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多次傳拘未到,顯已逃匿,又具保人復未依本院通知於限期內帶同被告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