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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分鐘讀完全文 8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1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楊智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易字第81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聰明

具 保 人 乙○○

      甲○○

      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字第9177號)暨移送併辦部分(94年度速偵字第927號、94年度偵字第12989號、94年度偵字第17392號),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萬元;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丙○○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貳萬元,均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蕭聰明先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辦94年度速偵字第927號,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10,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後傳;復經檢察官起訴移審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候傳;再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20,000元,由具保人丙○○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飭回後傳。

二、茲以該被告經本院多次傳拘未到,顯已逃匿,又具保人復未依本院通知於限期內帶同被告到庭,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檢察官偵辦94年度偵字第17392號,由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智守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818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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