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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532號

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153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7歲

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偵緝字第223 號),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質,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1、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2、告訴人公司職員潘宏威指訴。3、附條件買賣申購約定書、認證書及收款簽收單影本各乙紙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唐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
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
、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債權人者,處3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000元以下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1532號於民國 94 年 03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