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29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簡字第294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4年1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欄內關於「30歲(民國63年6 月8 日生)」之記載,均更正為「33歲(民國60年6 月8 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30歲(民國63年6 月8 日生)」之記載,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33歲(民國60年6 月8 日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