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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126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12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1

           2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毒偵字第354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部分補充「於93年11月3 日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爰審酌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不起訴處分確定後,竟不知悔改再犯本件犯行,顯見其毒癮尚未戒除,且施用毒品屬自戕行為,對社會危害性甚微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至扣案之吸食器壹個,非被告所有亦非供被告施用毒品之物,業經被告及證人詹其偉供述在卷,故不予宣告沒收,附敘明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126號於民國 94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