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7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738號

贓物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陳筱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4年度簡字第37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男 25歲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06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第8 行補充:「為警發現上開自小貨車開至該處所停放」;證據部分則補充:「證人即查獲本案之警員吳鴻昇於偵查中之證述」外,其餘均引用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甫於90年12月2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1 紙可按,其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正當青壯,竟起貪念,不思正途取得財貨來源,所收受之上開自小貨車贓物,價值約新臺幣200,000 元,所造成之損害,而被告否認犯行,未供出犯罪情節之犯後態度及檢察官具體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49條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為牙保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筱蓉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瑜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字第3738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贓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