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4年度簡上附民字第47號
- 原告
- 丙○○
- 原告
- 丁○○
- 被告
- 乙○○○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戊○○
上列被告因94年度簡上字第559 號名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求為判決(1)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94年9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2)被 告應連帶給付原告丙○○新台幣陸拾萬元及自民國94年9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其陳述略稱:被告戊○○係被告乙○○○社之記者,因探知高雄市立苓洲國小校長黃玉幸刻正處理某不適任教師案,乃於民國(下同)92年7 月底、8 月初,在高雄市政府為新舊任國小校長之統一佈達典禮後,就上開問題,就教於黃玉幸,惟其竟於同年8 月8 日乙○○○第19版高市要聞版中登載「恐嚇電話頻騷擾苓洲國小校長黃玉幸夜難眠」之標題及內文略為「處理一件不適任教師案,讓高雄市苓洲國小校長黃玉幸兩年來必需過著膽戰心驚的生活,不是接到恐嚇電話,就是接到咀咒她不得好死、死無葬身之地的恐嚇電話,就是打聽她外出參加研習會的行程,當著所有學員面前指著鼻子罵髒話…」,「黃玉幸處理這位不適任教師…,該教師雖再申訴,但仍維持原議…,該教師便改採打電話騷擾…」,「黃玉幸說,…,再加上該教師的先生也從小學教師退休後,該名教師與先生聯合起來的騷擾更加激烈,除了持續打電話咀咒外,還會到研習會場堵她,並當場指著她的鼻子罵髒話…」等黃玉幸所未陳述之事實,藉指責苓洲國小不適任教師有騷擾、恐嚇等不當行為,以強化其報導之聳動性,而苓洲國小自建校以來僅處理之不適任教師案,僅告訴人丁○○1人,使告訴人丁○○、丙○○(即丁○○之夫)之友人閱讀該報後,皆知內文所指對象為何人,並知會告訴人2 人有此報導,使其2 人名譽受損,爰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第188 條第1 項及第195 條第1 項前段等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如上所述之金額。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葉慧娜被訴妨害名譽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