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30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130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男 35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度執聲字第40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等3 罪,經本院高雄簡易庭、本院先後於93年9 月17日以93年度簡字第4480號、93年度訴字號判處如有期徒刑3 月、7 月、3 月,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