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20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2055號
- 抗告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即聲請人
- 受刑人
- 甲○○ 男 25歲
上列抗告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94年執聲字第869 號),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6 月30日94年度聲字第205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甲○○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本件抗告人因受刑人甲○○先後犯二次竊盜罪,均分別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本院誤為裁定「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茲據抗告人以受刑人先後犯二次竊盜罪,分別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六月、四月確定,惟原審主文記載「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其適用法律難認妥適,爰請更正原裁定,另為適法之裁定等語提起抗告。經審核認抗告為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並更正如主文第二項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