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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437號

聲請發還扣押物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李嘉興林俊寬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437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原名王美麗

上列聲請人因賭博案件,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應發還甲○○,並由其於本院九十四年度易字第二五四號刑事案判決確定前,負保管之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甲○○涉嫌賭博案件,經高雄縣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係被告配偶呂火木所有,交與被告保管,為呂火木平日收取支票之紀錄本;附表編號二、三、六、八、十、十一、十二、十六所示之物,係被告所有,作為被告平日投資、收支所用帳戶及留存之資料;附表編號四、五所示之物,係被告先前雇用外勞之薪資存入帳戶,目前由被告保管;附表編號七、十三所示之物,係被告之妹王美后所有,交與被告保管之物;附表編號九所示之物,係呂火木經營之呂鐵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由被告保管,係用於該公司生意上往來所用;附表編號十四、十五、十七所示之物,係案外人王筠婷、許月霞所有,暫由被告保管之物,前開物品均與其涉犯之賭博犯行無涉,請求予以發還等語。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扣押物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得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嫌賭博案件,經警方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九日上午九時二十分許,在位於高雄縣鳳山市○○○路之鳳山信用合作社被告所租用之保管箱內,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物之事實,有扣押物品目錄表一份存卷可參,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分別係聲請人所有或由聲請人保管,並供作聲請意旨所示用途,業據聲請人於偵訊中供陳明確,並有如附表所示物品之影本,及呂火木、王美后、呂鐵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之切結書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物品依公訴意旨所示,業與聲請人涉犯之賭博犯行無關,有本案之起訴書存卷可考,且經本院比對卷內證據資料,亦未發現與聲請人所涉賭博犯行有何關連。從而,聲請人聲請發還上開物品,依前開規定,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予准許,並於本案判決確定前,由其負保管之責。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林俊寬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物品                                                      │數量│
├──┼─────────────────────────────┼──┤
│ 一 │鳳山信用合作社乙存5888-2號代收票據記錄簿(戶名:呂火木)  │一本│
├──┼─────────────────────────────┼──┤
│ 二 │嘉利證券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戶名:王美麗)             │一本│
├──┼─────────────────────────────┼──┤
│ 三 │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郵政存簿儲金簿(戶名:王美麗)    │一本│
├──┼─────────────────────────────┼──┤
│ 四 │鳳山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戶名:陳氏美)    │一本│
├──┼─────────────────────────────┼──┤
│ 五 │鳳山信用合作社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戶名:尤蘭達)    │一本│
├──┼─────────────────────────────┼──┤
│ 六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戶名:甲○○)             │一本│
├──┼─────────────────────────────┼──┤
│ 七 │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戶名:王美后)           │一本│
├──┼─────────────────────────────┼──┤
│ 八 │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戶名:王美麗)             │一本│
├──┼─────────────────────────────┼──┤
│ 九 │臺灣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戶名:呂鐵工程有限公司)  │一本│
├──┼─────────────────────────────┼──┤
│ 十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存摺(戶名:王美麗)     │一本│
├──┼─────────────────────────────┼──┤
│十一│高雄區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存摺(戶名:王美麗)│一本│
├──┼─────────────────────────────┼──┤
│十二│大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存摺(戶名:王美麗)        │一本│
├──┼─────────────────────────────┼──┤
│十三│玉山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存摺(戶名:王美后)           │一本│
├──┼─────────────────────────────┼──┤
│十四│呂慈瑛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存入王筠婷第一銀行帳戶存款存根聯  │一張│
├──┼─────────────────────────────┼──┤
│十五│王美麗九十二年七月十四日匯入許月霞國泰銀行帳戶匯款通知單  │一張│
├──┼─────────────────────────────┼──┤
│十六│王美麗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              │一張│
├──┼─────────────────────────────┼──┤
│十七│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收款人:許月霞)    │一張│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437號於民國 94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發還扣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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