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0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聲字第350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4年執聲字第13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 罪,經本院分別以93年度訴字第344 號、93年度易字第1701號及93年度交訴字第78號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