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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4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廖建瑜胡宜如莊佩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19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男 33歲
被告
押)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甲○○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自民國玖拾肆年柒月拾伍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持槍強盜,所犯刑法第三百三十條加重強盜罪嫌重大,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4年4 月15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4年7 月15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建瑜

法 官 胡宜如

法 官 莊佩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家榮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194號於民國 94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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