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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21號

強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李嘉興楊筑婷陳君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402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文德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貳月貳拾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係最輕本刑為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犯罪嫌疑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並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自民國94年11月24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而被告經訊問後,其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消滅,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2 月24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嘉興

法 官 楊筑婷

法 官 陳君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昱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4021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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