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5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59號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5年6 月2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7 月10日後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