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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5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唐照明陳筱蓉盧怡秀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959號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4年6月20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 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5年6 月27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94年7 月10日後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合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唐照明

法 官 陳筱蓉

法 官 盧怡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59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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