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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307號

聲明異議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交聲字第307號

  原處分機關 高雄市政府

異議人
即受處分人
丁○○
即受處分人
乙○○
即受處分人
戊○○
即受處分人
己○○
即受處分人
庚○○
即受處分人
丙○○
共同代理人
甲○○

上列異議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高雄市政府所

為如附表一至四所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附表一所示之原處分撤銷,庚○○不罰。

其他異議均駁回。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一)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丁○○等6 人所服務之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阿羅哈公司),經高雄市政府核發營運路線許可證記載返程之終點站名為「臺北市承德站」(坐落臺北市○○路○ 路52號),而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0條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班車,應依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定之路線起點、經過地點、終點、里程行駛營運並停靠核定之站位上下客」,則異議人等6 人在該臺北市承德站臨時停車上下客,顯為法所許。又當地政府因實際需要欲變更經該管公路主管機關同意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依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1 項第4 款但書、第2 項規定,亦須函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即須尊重該公路主管機關之意見;如發生爭議,再報請共同上級機關核定,始符法文意旨及行政程序,且依高雄市政府函根本未同意變更營運路線,臺北市政府在未經其等公司之公路主管機關同意變更及共同上級機關交通部核定前,即自行公告變更公司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顯已逾越法律所賦予之權限與前揭法文有違,依行政程序法第111 條第6 款「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之規定,該公告顯屬無效,依無效公告所為之後續處分因無所附麗而應撤銷。且依其等公司遭台中監理所舉發為例,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於呈報交通部函文中已特別註明以試行方式辦理路線調整,而「試行」與「核定」絕非相等,台北市政府交通局未經交通部核定,即公告撤銷異議人公司合法設置之台北市承德站,而異議人公司臺北市承德站乃合法申辦同意設立之場站,非符合行政訴訟法第123 條,不得隨意廢止。故異議人在高雄市政府正式調整行駛路線前,依原營運路線許可證所核可路線行駛,乃依法停靠之行為,要難謂與法有違,附表二所示之處分應撤銷;(二)如附表三所示警員係以「併排臨時停車」製單舉發,惟大同分局既在同一地點以紅線違規臨停,主張異議人乙○○等臨時停車不合法,現反認為異議人等得臨時停車,僅因未緊靠道路右側或併排而處罰,交通執法前後矛盾;再者,既然大同分局警員認為異議人等得合法臨時停車,卻佔用異議人公司台北市○○○道路外側,致異議人丁○○等無法緊靠道路右側停車,附表三所為之處分應撤銷;(三)如附表四所示警員係以異議人乙○○等人「不服從依法執勤之警察或稽查人員指揮稽查」,依內政部警政署警署交字第19418 號函釋,不服從稽查取締之事實認定,需經攔停稽查,且有1 、拒絕查驗駕照、行照或其他足資稽查之文件者。2 、拒絕停靠路邊接受稽查者。3 、以消極行為不服從稽查者。4 、經以警報器、喊話器呼叫靠邊停車而不靠邊停車接受稽查取締或逃逸之情事。上開警員既未攔停稽查,而異議人乙○○亦無上開4 種情事之一之情況,上開處分應予撤銷;(四)台北市承德站附近並無交岔路,附表一所示之處分,應予撤銷。基此,異議人提起異議等語。

二、經查:

(一)附表一部分:

1、按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行政程序法第36條定有明文。又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規定:「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則檢察官基於公益代表人之立場,追訴犯罪,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之規定,在警員基於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之公益目的,而舉發取締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之違規行為人時,就行為人之違規事實,基於相同之理由,亦應負舉證責任。

2、阿羅哈公司承德站係位於臺北市○○路○段52號、54號,而承德路52、54號附近並無交岔路口,此除經異議人庚○○之代理人甲○○陳明在卷外,並有現場圖在卷可憑,據此,阿羅哈客運承德站附近確無交岔路口,應堪認定。本院審酌臺北市○○路○段52號、54號既然係阿羅哈公司上下乘客之地點,而異議人庚○○於警員在該地段劃設禁止臨時停車之紅色實線,仍曾在該路段臨時停車上、下乘客,此有如附表二編號10、11所示之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在卷可憑,渠應無可能為規避警員取締,而另覓其他處所上下乘客,則警員以異議人庚○○於附表一所示之時、地,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為由,開單舉發違反道路交通處罰條例55條第1 項第2 款規定(詳如附表一所示),自屬無憑。

3、綜上所述,原處分機關認異議人庚○○有附表一所示之在交岔路口10公尺內臨時停車,無非以舉發警員之書面記載為憑,然此既為異議人所否認,而警員舉發違規之地點即臺北市○○路○段52號、54號附近確無交岔路口,警員舉發通知單之記載,即有與事實不符之處,且客觀上並無任何證據足資佐證警員舉發取締之內容,確為真實,自應作對異議人庚○○有利之認定,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遽對受處分人為附表一所示之裁罰,即難認為允當。本件就附表一之部分,異議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更為裁定,將原處分撤銷,並另為不罰之諭知。

(二)附表二部分:

1、按「汽車駕駛人,臨時停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300 元以上600 元以下罰鍰:三、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誌、標線處所臨時停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另劃設紅色實線路段,為禁止臨時停車路段,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5年6 月23日北市警交字第09536297200 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

2、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為配合臺北車站管制區國道客運臺北總站啟用,自94年11月16日起,撤銷原各國道客運業者於承德路一段之上下客站,並繪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94年12月20日北市警交字第09442437200 號函在卷可參。而異議人乙○○等人確曾先後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駕駛車輛,在劃有紅線路段之臺北市○○路○段52號臨時停車上、下乘客等情,則據異議人乙○○等人於聲明異議狀自承屬實,故異議人乙○○等人確有如附表二所示之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 項第3 款之行為,堪以認定。

3、異議人乙○○等人雖以渠等係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0條之規定在核定之站位上下乘客為由,主張並無不法,並提出高雄市政府於93年6 月24日核定之營運路線許可證1 份,明確記載起點與終點站名為臺北市承德站為證。然依同規則第37條第1 款、第4 款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者營運班車行經市區○○路線及設站地點,基於維護當地交通秩序之需要,應與當地政府協議之,且經同意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當地政府如因實際需要得予調整變更,並應函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依前述規定可知,基於地方政府維護當地交通秩序之自治權限,公路汽車客運業者欲在特定地點設站,應與當地政府協議,而不論當地政府是否同意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在其轄區設站,或同意在其轄區之何地點設站,均非其他機關所得越俎代庖,以防侵犯地方政府之自治權限。且因地方政府最能有效掌握當地交通之各種狀況,故地方政府基於當地交通狀況情勢之變更,或積極對當地交通狀況作某種程度之調整或改善,法律特別准許地方政府有權片面對其原先與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協議之設站地點,予以調整、變更,並通知該管主管機關辦理。而此所謂「該管主管機關辦理」,並非謂該設站地點之變更,需經該管主管機關之同意,蓋原先之設站地點,既然係當地政府與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協議之產物,而與該管主管機關無涉,則當地政府因實際之需要,而調整變更原先協議之設站地點,自亦非該管主管機關所得干預。何況,地方政府為維護當地交通秩序所為之措施,若未危及國家安全,基於分權原則,實非其他機關所得過問,法律規定當地政府對原先設站地點,予以調整變更時,需通知該管主管機關,僅因當地政府非該遭調整設站地點之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主管機關,調整設站地點後,將進一步衍生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路線是否調整、營運路線許可證是否需更換或補發等問題與程序,而此等業務,均非當地政府之權限,而需通知該管主管機關依相關規定處理。

4、本件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於94年11月16日公告撤除臺北市○○路○段路側站位,並劃設禁止臨時停車紅線,進行管制與執法,係基於臺北市政府為落實推動城際客運轉運站政策,減少大客車於臺北市區道路繞行及於路側密集設站衍生之交通、環境、噪音及居住品質問題,設置國道客運臺北總站,而對阿羅哈公司在臺北市○○路○段52號之設站地點,予以調整變更,有臺北市政府交通局94年12月19日北市交二字第09435719500 號函1 份附卷可考,是臺北市政府基於維護當地交通秩序之實際需要,廢止阿羅哈公司在臺北市○○路○段52號、54號設站上下乘客之權利,乃依公路法第79條、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37條第4 款之授權所為,符合行政程序法第123 條第1 款廢止受益處分之要件。而臺北市政府早自92年4 月8 日即預告各客運業者,臺北車站週邊即將進行管制,93年2 月10日公告禁止新站設位,並於93年11月22日公告撤除現有路側站位,94年8 月2 日再副知業者重申管制事宜,有前述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函文及台北市政府交通局95年6 月21日北市交二字第09533097900 號函在卷,臺北市政府既然於93年11月22日,以公告方式,使阿羅哈公司知悉其原先設於臺北市○○路○段52號、54號之站位,業已合法廢止,則阿羅哈公司自該時起,在臺北市○○路○段52號、54號上下乘客,即難謂係依核定站位上下乘客,從而異議人乙○○等人主張渠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在臺北市○○路○段52號臨時停車,係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0條之規定,在核定站位上下乘客等語,容有誤會。

5、公路法第3 條規定:「本法所稱公路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而經營國道、省、縣(市鄉等公路汽車客運業者,應備具籌備申請書,向中央公路主管機關申請,復為公路法第37條第1 項第1 款、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 條第1 項第1 款所明文規定,足見經營國道、省、縣(市鄉等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公路主管機關為交通部。又依公路法第2 條第2 款之規定,所謂國道,係指聯結二省(市)以上,及重要港口、機場、邊防重鎮、國際交通與重要政治、經濟中心之主要道路,異議人乙○○等人所屬阿羅哈公司,係經營往返臺北市及高雄市○○道一號業者,亦即係經營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則關於阿羅哈等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汽車運輸業營業執照及營運路線許可證之審查與核發之主管機關,應為交通部,故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 款規定:「公路汽車客運業營運班車,經同意之營運路線及設站地點,當地政府如因實際需要得予調整變更,並應函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其中「該管公路主管機關」當亦係指交通部而言。雖交通部依汽車運輸管理規則第139 條之1 第3 項:「直轄市○○○路汽車客運之管理及處罰,由交通部委辦直轄市政府辦理」,將經營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營運路線許可證核發業務,委由直轄市辦理,亦僅係交通部將關於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部分業務由直轄市辦理,非謂交通部為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主管機關地位有所變更。故臺北市政府於94年8 月2 日,將國道客運臺北總站路線調整計畫呈報交通部,此前述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函文1 份附卷可證,堪認臺北市政府業已履行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 款規定「應函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辦理」之程序。異議人乙○○等人以提出之高雄市政府於94年12月29日高市府交三字第0940065826號函,明確記載:「阿羅哈公司營運路線許可證所登載往返站『臺北市承德站』乙節,本府從未核復同意變更,該公司亦未提出申辦,本府既未完成阿羅哈客運公司營運路線許可證變更作業,該公司『臺北市承德站』係合法設站上下車」等語,而主張臺北市政府調整變更承德站未經高雄市政府同意而不合法乙節,異議人乙○○等人及高雄市政府顯均未認知高雄市政府僅係受交通部委辦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管理及處罰業務,本身並非國道公路汽車客運業者之主管機關,且臺北市政府因地方自治之需要,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 款之規定,調整變更設阿羅哈公司之原始設站地點,並無須經其他機關同意,蓋不論係高雄市政府或交通部,對於臺北市政府就維護當地交通秩序所為之決定,均無權置喙,而臺北市政府既已依前述規則同條款之規定將國道客運臺北總站路線調整計畫呈報交通部,其程序自屬適法,本件自無異議人所指應依上開規則同條第2項規定之適用。

6、綜上,異議人乙○○等人確有於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地點,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標線處所臨時停車之違規行為,雖異議人乙○○等人主張均係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40條之規定,在核定之設站地點上下乘客,而屬依法令之行為,然阿羅哈公司原先與臺北市政府協議之設站地點即臺北市○○路○段52號、54號,業經臺北市政府基於維護當地交通秩序之實際需要,依公路法第79條、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37條第4款之規定,於93年11月22日,將原先同意在臺北市○○路○段設站之處分,公告廢止,則異議人乙○○等人繼續在如附表二所示之臺北市○○路○段52號臨時停車,即難謂係在核定之站位上下乘客。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對異議人乙○○等人裁罰如附表二所示,並無違誤,故異議人乙○○等人就附表二所示之處分,聲請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附表三部分:

1、本件員警舉發異議人丁○○等人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併排臨時停車乙節,為異議人所不爭執,惟辯稱員警認異議人公司在同一地點,因在劃有紅線路段臨時停車違法,員警竟另主張異議人公司在該處得臨時停車,惟異議人公司因未緊靠道路右側臨時停車或併排臨時停車而違法,倘員警認異議人公司臨時停車係合法,則因員警佔據阿羅哈公司臺北市○○○道路外側,故意致異議人丁○○等人之車輛無法靠右側停車等語。查阿羅哈公司原先與臺北市政府協議之設站地點即臺北市○○路○段52號、54號,業於93年11月22日公告廢止,該處已屬紅線禁止停車之範圍,已如前述,則員警於該處取締違規停車之行為,禁止阿羅哈公司司機於該處停車,洵屬有據。從而,原阿羅哈公司臺北市○○○位道路外側既已不得臨時停車,縱員警依法於該處執行取締違規停車,而佔據該處道路外側,異議人丁○○等人並不得執此為渠等「併排臨時停車」之合理依據,至為明確,異議人前開所辯,顯屬無據。

2、綜上,異議人丁○○等人確有於附表三所示之時間、地點,併排臨時停車之違規行為,然臺北市○○○位道路外側既已不得臨時停車,前已敘明,從而,原處分機關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 項第4 款之規定,對異議人丁○○等人裁罰如附表三所示,並無違誤,故異議人丁○○等人就附表二所示之處分,聲請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附表四部分:

1、按「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者,除按各該條規定處罰外,處新臺幣3 千元以上6 千元以下罰鍰。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而本章各條無處罰之規定者,處新臺幣9 百元以上1 千8 百元以下罰鍰:一、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定有明文。則前開條例第60條第1 項係針對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違反本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或拒絕停車接受稽查而逃逸所為之處罰規定;而同條第2 項係針對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之行為,並未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規定,而不服從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指揮、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或稽查所為之處罰規定,二者所規範處罰之行為態樣不同,應無疑義。

2、本件員警舉發異議人乙○○等人分別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因停靠臺北市○○路○段52號、54號前上下乘客,員警認該路段係紅線路段,禁止臨時停車,乃指揮異議人乙○○等人駛離現場,不得在該處上下乘客,異議人乙○○等人仍不予理會,未將車輛駛離等節,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同分局95年9 月5 日北市警同分交字第09533496700 號函檢附承德路一段52號交通違規案件光碟片1 片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異議人乙○○等人辯稱大同分局員警未有未有攔停稽查行為,顯屬無據,上開事實,堪以認定。

3、阿羅哈公司原先與臺北市政府協議之設站地點即臺北市○○路○段52號、54號,業於93年11月22日公告廢止,該處已屬紅線禁止停車之範圍,已如前述,則異議人乙○○等人分別於如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因將車輛停靠臺北市○○路○段52、54號前上下乘客,員警指揮異議人乙○○等人駛離現場,不得在該處上下乘客,異議人乙○○等人仍不予理會,未將車輛駛離之行為,因異議人乙○○等人在設有禁止臨時停車處所臨時停車,而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1 項第3 款之規定,則異議人乙○○等人前開不服從員警指揮之行為,係違反第60條第1 項之規定,原裁決認異議人乙○○等人係違反同條例第60條第2 項第1 款之規定,尚有未洽。

4、綜上,異議人乙○○等人確有於附表四所示之時間、地點,因駕駛汽車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行為,經交通勤務警察或依法令執行交通稽查任務人員制止時,不聽制止之違規行為,原處分機關應依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之規定,對異議人乙○○等人裁罰,本件雖係異議人乙○○等人聲明異議之案件,惟附表四所示處分既有適用法條不當之情形,自無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本院應將附表四所示處分之違反法條更正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0條第1 項,從而,異議人乙○○等人就附表四所示之處分,聲請異議,均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附表一至附表四所示異議人行為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5條、第60條於94年2 月2 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於95年7 月1 日施行,惟本條例第55條、第60條之規定並未變更,尚無比較新舊法問題,附此敘明。

四、應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交通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處分對象│  違規時地    │ 違規事實 │裁決日期/案號 │ 違反法條 │ 舉發單位 │
├──┼────┼───────┼─────┼───────┼─────┼─────┤
│1  │庚○○  │94年12月28日20│在交岔路口│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2分於臺北市│十公尺內臨│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與太│時停車    │32-AEU041068號│第55條第1 │警交字第AE│
│    │        │原路79巷口    │          │              │項第2款   │U041068號 │
└──┴────┴───────┴─────┴───────┴─────┴─────┘
 附表二:
┌──┬────┬───────┬─────┬───────┬─────┬─────┐
│編號│處分對象│  違規時地    │ 違規事實 │裁決日期/案號 │ 違反法條 │ 舉發單位 │
├──┼────┼───────┼─────┼───────┼─────┼─────┤
│1  │乙○○  │94年12月28日10│在劃有紅線│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22分於臺北市○路段臨停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5K201653號│第55條第1 │警交大字第│
│    │        │              │          │              │項第3款   │A5K201653 │
│    │        │              │          │              │          │號        │
├──┼────┼───────┼─────┼───────┼─────┼─────┤
│2  │乙○○  │94年12月28日9 │在劃有紅線│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18分於臺北市○路段臨停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5K201642號│第55條第1 │警交大字第│
│    │        │              │          │              │項第3款   │A5K201642 │
│    │        │              │          │              │          │號        │
├──┼────┼───────┼─────┼───────┼─────┼─────┤
│3  │乙○○  │94年12月28日15│在劃有紅線│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00分於臺北市○路段臨停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5J802993號│第55條第1 │警交大字第│
│    │        │              │          │              │項第3款   │A5J802993 │
│    │        │              │          │              │          │號        │
├──┼────┼───────┼─────┼───────┼─────┼─────┤
│4  │乙○○  │94年12月28日18│在劃有紅線│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58分於臺北市○路段臨停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5J802995號│第55條第1 │警交大字第│
│    │        │              │          │              │項第3款   │A5J802995 │
│    │        │              │          │              │          │號        │
├──┼────┼───────┼─────┼───────┼─────┼─────┤
│5  │戊○○  │94年12月28日10│在劃有紅線│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12分於臺北市○路段臨停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5K201651號│第55條第1 │警交大字第│
│    │        │              │          │              │項第3款   │A5K201651 │
│    │        │              │          │              │          │號        │
├──┼────┼───────┼─────┼───────┼─────┼─────┤
│6  │戊○○  │94年12月28日10│在劃有紅線│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5分於臺北市○路段臨停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5K201654號│第55條第1 │警交大字第│
│    │        │              │          │              │項第3款   │A5K201654 │
│    │        │              │          │              │          │號        │
├──┼────┼───────┼─────┼───────┼─────┼─────┤
│7  │戊○○  │94年12月28日9 │在劃有紅線│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13分於臺北市○路段臨停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5K201641號│第55條第1 │警交大字第│
│    │        │              │          │              │項第3款   │A5K201641 │
│    │        │              │          │              │          │號        │
├──┼────┼───────┼─────┼───────┼─────┼─────┤
│8  │戊○○  │94年12月28日20│在劃有紅線│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24分於臺北市○路段臨停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5J803001號│第55條第1 │警交大字第│
│    │        │              │          │              │項第3款   │A5J803001 │
│    │        │              │          │              │          │號        │
├──┼────┼───────┼─────┼───────┼─────┼─────┤
│9  │己○○  │94年12月28日9 │在劃有紅線│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25分於臺北市○路段臨停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5K201644號│第55條第1 │警交大字第│
│    │        │              │          │              │項第3款   │A5K201644 │
│    │        │              │          │              │          │號        │
├──┼────┼───────┼─────┼───────┼─────┼─────┤
│  │庚○○  │94年12月28日9 │在劃有紅線│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40分於臺北市○路段臨停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5K201646號│第55條第1 │警交大字第│
│    │        │              │          │              │項第3款   │A5K201646 │
│    │        │              │          │              │          │號        │
├──┼────┼───────┼─────┼───────┼─────┼─────┤
│  │庚○○  │94年12月28日18│在劃有紅線│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9分於臺北市○路段臨停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5K201662號│第55條第1 │警交大字第│
│    │        │              │          │              │項第3款   │A5K201662 │
│    │        │              │          │              │          │號        │
├──┼────┼───────┼─────┼───────┼─────┼─────┤
│  │丙○○  │94年12月28日10│在劃有紅線│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9分於臺北市○路段臨停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5K201657號│第55條第1 │警交大字第│
│    │        │              │          │              │項第3款   │A5K201657 │
│    │        │              │          │              │          │號        │
├──┼────┼───────┼─────┼───────┼─────┼─────┤
│  │丙○○  │94年12月28日9 │在劃有紅線│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0分於臺北市○路段臨停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EU042389號│第55條第1 │警交字第AE│
│    │        │              │          │              │項第3款   │U042389號 │
└──┴────┴───────┴─────┴───────┴─────┴─────┘
 附表三:
┌──┬────┬───────┬─────┬───────┬─────┬─────┐
│編號│處分對象│  違規時地    │ 違規事實 │裁決日期/案號 │ 違反法條 │ 舉發單位 │
├──┼────┼───────┼─────┼───────┼─────┼─────┤
│1  │丁○○  │94年12月28日20│併排臨時停│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分於臺北市 │車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EU041066號│第55條第1 │警交字第AE│
│    │        │              │          │              │項第4款   │U041066號 │
├──┼────┼───────┼─────┼───────┼─────┼─────┤
│2  │乙○○  │94年12月28日10│併排臨時停│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59分於臺北市│車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5K201661號│第55條第1 │警交大字第│
│    │        │              │          │              │項第4款   │A5K201661 │
│    │        │              │          │              │          │號        │
├──┼────┼───────┼─────┼───────┼─────┼─────┤
│3  │乙○○  │94年12月28日20│併排臨時停│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42分於臺北市│車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EU041069號│第55條第1 │警交字第AE│
│    │        │              │          │              │項第4款   │U041069號 │
├──┼────┼───────┼─────┼───────┼─────┼─────┤
│4  │己○○  │94年12月28日10│併排臨時停│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7分於臺北市│車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EU042391號│第55條第1 │警交字第AE│
│    │        │              │          │              │項第4款   │U042391號 │
├──┼────┼───────┼─────┼───────┼─────┼─────┤
│5  │己○○  │94年12月28日20│併排臨時停│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10分於臺北市│車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EU041067號│第55條第1 │警交字第AE│
│    │        │              │          │              │項第4款   │U041067號 │
├──┼────┼───────┼─────┼───────┼─────┼─────┤
│6  │庚○○  │94年12月28日10│併排臨時停│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18分於臺北市│車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EU042390號│第55條第1 │警交字第AE│
│    │        │              │          │              │項第4款   │U042390號 │
├──┼────┼───────┼─────┼───────┼─────┼─────┤
│7  │庚○○  │94年12月28日10│併排臨時停│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49分於臺北市│車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5K201659號│第55條第1 │警交大字第│
│    │        │              │          │              │項第4款   │A5K201659 │
│    │        │              │          │              │          │號        │
├──┼────┼───────┼─────┼───────┼─────┼─────┤
│8  │丙○○  │94年12月28日8 │併排臨時停│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46分於臺北市│車        │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          │32-AEU041070號│第55條第1 │警交字第AE│
│    │        │              │          │              │項第4款   │U041070號 │
└──┴────┴───────┴─────┴───────┴─────┴─────┘
附表四:
┌──┬────┬───────┬─────┬───────┬─────┬─────┐
│編號│處分對象│  違規時地    │ 違規事實 │裁決日期/案號 │ 違反法條 │ 舉發單位 │
├──┼────┼───────┼─────┼───────┼─────┼─────┤
│1  │乙○○  │94年12月28日9 │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18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K201643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K201643 │
│    │        │              │          │              │          │號        │
├──┼────┼───────┼─────┼───────┼─────┼─────┤
│2  │乙○○  │94年12月28日10│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22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K201652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K201652 │
│    │        │              │          │              │          │號        │
├──┼────┼───────┼─────┼───────┼─────┼─────┤
│3  │乙○○  │94年12月28日12│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15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L204405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L204405 │
│    │        │              │          │              │          │號        │
├──┼────┼───────┼─────┼───────┼─────┼─────┤
│4  │乙○○  │94年12月28日13│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9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K805022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K805022 │
│    │        │              │          │              │          │號        │
├──┼────┼───────┼─────┼───────┼─────┼─────┤
│5  │乙○○  │94年12月28日12│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55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L204410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L204410 │
│    │        │              │          │              │          │號        │
├──┼────┼───────┼─────┼───────┼─────┼─────┤
│6  │乙○○  │94年12月28日10│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59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K201660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K201660 │
│    │        │              │          │              │          │號        │
├──┼────┼───────┼─────┼───────┼─────┼─────┤
│7  │乙○○  │94年12月28日15│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42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I702571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I702571 │
│    │        │              │          │              │          │號        │
├──┼────┼───────┼─────┼───────┼─────┼─────┤
│8  │乙○○  │94年12月28日16│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56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J802994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J802994 │
│    │        │              │          │              │          │號        │
├──┼────┼───────┼─────┼───────┼─────┼─────┤
│9  │乙○○  │94年12月28日16│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15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I702574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I702574 │
│    │        │              │          │              │          │號        │
├──┼────┼───────┼─────┼───────┼─────┼─────┤
│  │乙○○  │94年12月28日19│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5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J802998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J802998 │
│    │        │              │          │              │          │號        │
├──┼────┼───────┼─────┼───────┼─────┼─────┤
│  │戊○○  │94年12月28日10│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12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K201650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K201650 │
│    │        │              │          │              │          │號        │
├──┼────┼───────┼─────┼───────┼─────┼─────┤
│  │戊○○  │94年12月28日9 │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12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K201640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K201640 │
│    │        │              │          │              │          │號        │
├──┼────┼───────┼─────┼───────┼─────┼─────┤
│  │戊○○  │94年12月28日11│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16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L204399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L204399 │
│    │        │              │          │              │          │號        │
├──┼────┼───────┼─────┼───────┼─────┼─────┤
│  │戊○○  │94年12月28日11│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55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L204402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L204402 │
│    │        │              │          │              │          │號        │
├──┼────┼───────┼─────┼───────┼─────┼─────┤
│  │戊○○  │94年12月28日12│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2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L204407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L204407 │
│    │        │              │          │              │          │號        │
├──┼────┼───────┼─────┼───────┼─────┼─────┤
│  │戊○○  │94年12月28日13│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03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J304768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J304768 │
│    │        │              │          │              │          │號        │
├──┼────┼───────┼─────┼───────┼─────┼─────┤
│  │戊○○  │94年12月28日16│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45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    │或稽查人員│32-AEU041884號│第60條第2 │警交字第AE│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U041884號 │
├──┼────┼───────┼─────┼───────┼─────┼─────┤
│  │戊○○  │94年12月28日15│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20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    │或稽查人員│32-AEU041881號│第60條第2 │警交字第AE│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U041881號 │
├──┼────┼───────┼─────┼───────┼─────┼─────┤
│  │戊○○  │94年12月28日10│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6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K201655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K201655 │
│    │        │              │          │              │          │號        │
├──┼────┼───────┼─────┼───────┼─────┼─────┤
│  │戊○○  │94年12月28日13│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59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K805023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K805023 │
│    │        │              │          │              │          │號        │
├──┼────┼───────┼─────┼───────┼─────┼─────┤
│  │戊○○  │94年12月28日15│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9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I702570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I702570 │
│    │        │              │          │              │          │號        │
├──┼────┼───────┼─────┼───────┼─────┼─────┤
│  │戊○○  │94年12月28日19│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23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J802996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J802996 │
│    │        │              │          │              │          │號        │
├──┼────┼───────┼─────┼───────┼─────┼─────┤
│  │己○○  │94年12月28日9 │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25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K201645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K201645 │
│    │        │              │          │              │          │號        │
├──┼────┼───────┼─────┼───────┼─────┼─────┤
│  │己○○  │94年12月28日11│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6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L204401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L204401 │
│    │        │              │          │              │          │號        │
├──┼────┼───────┼─────┼───────┼─────┼─────┤
│  │己○○  │94年12月28日15│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10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I702567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I702567 │
│    │        │              │          │              │          │號        │
├──┼────┼───────┼─────┼───────┼─────┼─────┤
│  │己○○  │94年12月28日10│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7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EU042391號│第60條第2 │警交字第AE│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U042391號 │
├──┼────┼───────┼─────┼───────┼─────┼─────┤
│  │己○○  │94年12月28日16│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8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    │或稽查人員│32-AEU041883號│第60條第2 │警交字第AE│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U041883號 │
├──┼────┼───────┼─────┼───────┼─────┼─────┤
│  │己○○  │94年12月28日11│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00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L204398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L204398 │
│    │        │              │          │              │          │號        │
├──┼────┼───────┼─────┼───────┼─────┼─────┤
│  │己○○  │94年12月28日13│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01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J304767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J304767 │
│    │        │              │          │              │          │號        │
├──┼────┼───────┼─────┼───────┼─────┼─────┤
│  │己○○  │94年12月28日15│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59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I702572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I702572 │
│    │        │              │          │              │          │號        │
├──┼────┼───────┼─────┼───────┼─────┼─────┤
│  │己○○  │94年12月28日18│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03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J304772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J304772 │
│    │        │              │          │              │          │號        │
├──┼────┼───────┼─────┼───────┼─────┼─────┤
│  │己○○  │94年12月28日16│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58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I702577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I702577 │
│    │        │              │          │              │          │號        │
├──┼────┼───────┼─────┼───────┼─────┼─────┤
│  │己○○  │94年12月28日12│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18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4號│或稽查人員│32-A5L204406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L204406 │
│    │        │              │          │              │          │號        │
├──┼────┼───────┼─────┼───────┼─────┼─────┤
│  │庚○○  │94年12月28日9 │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40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K201647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K201647 │
│    │        │              │          │              │          │號        │
├──┼────┼───────┼─────┼───────┼─────┼─────┤
│  │庚○○  │94年12月28日10│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49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K201568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K201568 │
│    │        │              │          │              │          │號        │
├──┼────┼───────┼─────┼───────┼─────┼─────┤
│  │庚○○  │94年12月28日14│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6分於臺北市 │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K805024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K805024 │
│    │        │              │          │              │          │號        │
├──┼────┼───────┼─────┼───────┼─────┼─────┤
│  │庚○○  │94年12月28日17│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3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J304771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J304771 │
│    │        │              │          │              │          │號        │
├──┼────┼───────┼─────┼───────┼─────┼─────┤
│  │庚○○  │94年12月28日10│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18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EU042390號│第60條第2 │警交字第AE│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U042390號 │
├──┼────┼───────┼─────┼───────┼─────┼─────┤
│  │庚○○  │94年12月28日16│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03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    │或稽查人員│32-AEU041882號│第60條第2 │警交字第AE│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U041882號 │
├──┼────┼───────┼─────┼───────┼─────┼─────┤
│  │庚○○  │94年12月28日12│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8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L204408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L204408 │
│    │        │              │          │              │          │號        │
├──┼────┼───────┼─────┼───────┼─────┼─────┤
│  │庚○○  │94年12月28日12│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02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L204403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L204403 │
│    │        │              │          │              │          │號        │
├──┼────┼───────┼─────┼───────┼─────┼─────┤
│  │庚○○  │94年12月28日15│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2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I702569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I702569 │
│    │        │              │          │              │          │號        │
├──┼────┼───────┼─────┼───────┼─────┼─────┤
│  │庚○○  │94年12月28日19│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7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J802999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J802999 │
│    │        │              │          │              │          │號        │
├──┼────┼───────┼─────┼───────┼─────┼─────┤
│  │丙○○  │94年12月28日10│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9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K201656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K201656 │
│    │        │              │          │              │          │號        │
├──┼────┼───────┼─────┼───────┼─────┼─────┤
│  │丙○○  │94年12月28日12│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06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L204404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L204404 │
│    │        │              │          │              │          │號        │
├──┼────┼───────┼─────┼───────┼─────┼─────┤
│  │丙○○  │94年12月28日19│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58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J803000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J803000 │
│    │        │              │          │              │          │號        │
├──┼────┼───────┼─────┼───────┼─────┼─────┤
│  │丙○○  │94年12月28日12│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9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4號│或稽查人員│32-A5L204409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L204409 │
│    │        │              │          │              │          │號        │
├──┼────┼───────┼─────┼───────┼─────┼─────┤
│  │丙○○  │94年12月28日11│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29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L204400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L204400 │
│    │        │              │          │              │          │號        │
├──┼────┼───────┼─────┼───────┼─────┼─────┤
│  │丙○○  │94年12月28日13│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36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K805021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K805021 │
│    │        │              │          │              │          │號        │
├──┼────┼───────┼─────┼───────┼─────┼─────┤
│  │丙○○  │94年12月28日16│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09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I702573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I702573 │
│    │        │              │          │              │          │號        │
├──┼────┼───────┼─────┼───────┼─────┼─────┤
│  │丙○○  │94年12月28日15│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26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I702568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I702568 │
│    │        │              │          │              │          │號        │
├──┼────┼───────┼─────┼───────┼─────┼─────┤
│  │丙○○  │94年12月28日16│不服從依法│95年4月15日高 │道路交通管│臺北市政府│
│    │        │時52分於臺北市│執勤之警察│市府交裁字第裁│理處罰條例│警察局北市│
│    │        │承德路一段52號│或稽查人員│32-A5I702576號│第60條第2 │警交大字第│
│    │        │              │指揮稽查  │              │項第1款   │A5I702576 │
│    │        │              │          │              │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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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交聲字第307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