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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6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17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6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3年度簡字第591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25日以93年度簡字第59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於94年4 月7 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前即94年3 月7 日及同年3 月14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10月24日以94年度簡字第59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已有明定。本院經核閱案卷,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

鳳山刑事第2 庭法 官 譚德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6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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