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本院93年度簡字第5910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4年2 月25日以93年度簡字第591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 月,緩刑2 年,於94年4 月7 日確定在案,乃於緩刑前即94年3 月7 日及同年3 月14日更犯竊盜罪,經本院於94年10月24日以94年度簡字第5903號判決處有期徒刑6 月,嗣經確定,核受刑人所為,已合於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規定聲請撤銷等語。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於緩刑前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2 款已有明定。本院經核閱案卷,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應撤銷受刑人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
鳳山刑事第2 庭法 官 譚德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