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26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蔡川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易字第1726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答  甲○○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秋葉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行簡式審判程序,檢察官復聲請改依認罪協商程序審理,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5日下午3時55分在第十三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譯 陳寶健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甲○○犯連續攜帶兇器竊盜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扣案之鐵製扳手貳支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甲○○前因侵占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2年度簡字第1493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並於民國92年12月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連續於95年6月29日上午10時30分許,持自備之客觀上對人之生命、身體具有危險性而可供兇器使用之鐵製扳手2支等工具,侵入無人住居之高雄巿新興區○○○路151號「陸軍服務社」建築物內,竊取上址屋內銅製水龍頭2組、廁所門板銅片8片等物,得手後將前揭竊得之贓物銷往址設高雄巿前鎮區鎮○路18巷3號由不知情之吳宗慶(另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所經營「弘生企業社」,並將銷贓所得共新台幣408元花用殆盡;又於同年月30日下午1時10分許,承上開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再次攜上揭工具潛入上址屋內,以同樣手法竊取青銅水龍頭三組、青銅固定門板八組,得手後正欲離開之際,為巡邏員警當場查獲,並於現場扣得銅製水龍頭3組、銅製固定門板8組及板手2支。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 條第1 項、修正前刑法(下同)第55條、第56條、第321 條第1 項第3 款、第306 條第1 項、第38條第1 項第2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不得上訴。五、如有上開得上訴情形而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法官問被告姓名年齡出生地職業住

  法   官 蔡川富

  書 記 官 王治華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法 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726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