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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李淑惠張茹棻林俊寬

原告
金將科技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張茹棻

                   法 官 林俊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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