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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130號

妨害自由等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213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民國95年度偵字第38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檢察官應於本裁定送達後貳拾日內補正:足資證明被告甲○○有以「強暴」或「脅迫」而「妨害」人行使權利之事實之證據。

理由

一、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法院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認為檢察官指出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時,應以裁定定期通知檢察官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以裁定駁回起訴,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謝家樺受友人蔡弘揚委託處理其與第三人吳松蒲,因投資高雄縣鳳山市○○路372 巷6 號1 樓「百慕達網咖」所生之債務,遂於民國94年12月19日晚上9 時許,與友人林政龍同至上開網咖尋找第三人吳松蒲處理債務事宜,詎料到達後經櫃臺小姐張玫芳告知吳松蒲並未在場,被告甲○○為取得吳松蒲之聯絡資料,竟未經張玫芳之同意,即強行進入櫃臺,打開抽屜搜索吳松蒲之聯絡資料,妨害張玫芳行使管理資料之權利,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4 條強制罪嫌及刑法第307 條違法搜索罪嫌。

三、按刑法第307 條所定不依法令搜索他人身體、住宅、建築物、舟、車、航空機之罪,係以有搜索權之人違法搜索為成立要件,最高法院著有32年非字第265 號判例可資參照,而本件被告並非依法有搜索權之人,衡諸前揭最高法院32年非字第265 號判例意旨,被告顯無成立違法搜索罪之犯罪可能,合先敘明。

四、本件聲請人復認被告涉嫌違反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惟查:

(一)本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一段記載:「雖被告『未對被害人施強暴、脅迫』,然其行為已足以妨害被害人張玫芳資料管理之權利」等語,則被告既未對被害人施「強暴、脅迫」,豈有該當強制罪之可能,故本件檢察官之證明方法,已先有論理法則上之矛盾,而顯不足認被告有犯罪之可能,核先敘明。

(二)而本件被害人張玫芳於警詢中係供稱:「(問:甲○○於警訊中稱:94年12月19日當晚9 時許到妳店裡「百幕達網咖」找妳男友吳松蒲未著後,有徵得妳同意,他才進入櫃檯打開抽屜找尋吳松蒲個人資料,妳有何意見?)答:甲○○在找不到吳松蒲後,有問我(即被害人張玫芳)說:他(即被告甲○○)能不能看一下抽屜,當時我還沒回答,甲○○就自己進入櫃檯打開抽屜,我根本沒有同意。(問:甲○○當時是否有以暴力、脅迫手段進入櫃檯打開抽屜?)答:『沒有。』(問:甲○○進入櫃檯打開抽屜時,妳當時有無制止他?)答:『我當時沒有制止他』,但他要打開抽屜找東西時,有叫我在旁邊看。」等語,核與被害人張玫芳於偵查中所證述:「(問:對於被告所述有何意見?)答:如同被告所述,他有要求要找資料,但我還沒有答應,他就跑到櫃檯裡了。(問:被告有無對妳施暴、出言恐嚇?)答:沒有。」等語之情節相符。則若依被害人之供述,當時情形係被告要求看一下抽屜,於被害人張玫芳尚未回應之際即進入櫃檯打開抽屜,而被告請求查看抽屜及查看抽屜之過程,均無施用不法腕力或恐嚇,而被害人於被告請求查看抽屜後至整個查看抽屜之過程結束,亦未表示制止或反對之意思;而被告在打開抽屜之際,有要求被害人在旁觀看。則被告當時既然已『先』表示要查看抽屜,且未施用不法腕力及恐嚇,而被害人於知悉被告之意思『後』,於被告查看抽屜之時,既不制止也不表示反對,足見被害人於主觀上知悉被告將查看伊所管理之資料時,客觀上並無行使或主張權利之行為,從而被告之客觀行為自難認有何妨害被害人行使管理資料之權利。況且被告於打開抽屜時,復要求被害人在旁觀看,其行為亦表示被告主觀上係希望在被害人之管理監督下為查看抽屜之行為,因此被告主觀上亦難認有妨害被害人行使管理資料權利之故意。

五、綜上查證,本件於形式上既有前揭論理法則之違誤,而審閱卷內證據資料後,復查無足以證明被告犯罪可能之依據,檢察官所指之證明方法顯不足認定被告有成立犯罪之可能,自有裁定命予補正之必要。

六、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永媚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130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妨害自由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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