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89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簡字第2896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265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記載:被告於91年3 月3 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應依法稐科。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款所稱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第二級之低度行為為施用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被告89年間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6 月,於91年12月11日執行完畢,有被告前科紀錄表可查,其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本案,為累犯,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有施用第二級毒品之前科,其於本案僅施用1 次,及其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