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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7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37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4年度執聲字第790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竊盜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詐欺等2 罪,先後判決如附表【詳如後附件】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竊盜、詐欺等2 罪即如附表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及刑事判決書2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再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 罪,業經本院94年度簡字第5903號竊盜案件、94年度易更一字第11號詐欺案件,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 月、5 月等確定在案,爰參酌上揭最高法院裁定意旨,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應屬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威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如下:
┌───────────────────────────────────┐
│附表        本院95年度聲字第1378號                                    │
├─┬───┬───┬───┬──────────┬──────────┤
│編│罪名  │宣告刑│犯罪日│最後事實審          │確定判決            │
│號│      │      │期    ├─────┬────┼─────┬────┤
│  │      │      │      │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
│  │      │      │      │          │        │          │        │
├─┼───┼───┼───┼─────┼────┼─────┼────┤
│一│竊盜  │有期徒│94年3 │本院94年度│94年10月│本院94年度│94年11月│
│  │      │刑6 月│月7 日│簡字第509 │24日    │簡字第509 │25日    │
│  │      │      │起至同│號        │        │號        │        │
│  │      │      │年3 月│          │        │          │        │
│  │      │      │14日止│          │        │          │        │
├─┼───┼───┼───┼─────┼────┼─────┼────┤
│二│詐欺  │有期徒│93年12│本院94年度│95年2 月│本院94年度│95年3 月│
│  │      │刑5 月│月22日│易更一字第│3日     │易更一字第│9日     │
│  │      │      │起至94│11號      │        │11號      │        │
│  │      │      │年1 月│          │        │          │        │
│  │      │      │17日止│          │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378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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