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8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乙○○
- 受刑人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該署95年度執字第129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該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 紙、追保函暨送達證書1 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 份及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振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