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87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80號

聲請沒入保証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3 日

法官陳振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180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乙○○
受刑人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執聲沒字第283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5 萬元,由具保人乙○○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於該署95年度執字第1293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該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1 紙、追保函暨送達證書1 份、拘票暨拘提報告書1 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1 紙、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1 份及保證金收據影本1 紙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 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予以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四庭法 官 陳振嘉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顏宗貝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180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証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