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6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 被告
- 1(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洪幼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準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罪名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5年3月1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又本案經本院論被告成立準強盜罪名,並判處有期徒刑6 年,案經被告提起上訴,為保全將來上訴審審理程序進行及刑之執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