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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1號

聲請撤銷緩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黃建榮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11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度少簡字第三號確定判決,關於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列於附件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如聲請書所述兩案確定判決正本,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建榮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1號於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撤銷緩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