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1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撤緩字第1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5年度執聲字第2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國九十一年度少簡字第三號確定判決,關於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聲請書列於附件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如聲請書所述兩案確定判決正本,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