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08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2080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即被告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甲○○於民國98年11月11日收受本院95年度易字第2080號第一審判決後,已於同年月13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其理由狀後補」,並未敘述上訴之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其上訴自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說明,爰定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命上訴人補正此法定程式之欠缺,向本院補提上訴理由書狀。
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 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