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36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93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林柏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易字第2193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7842號),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已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並補充:㈠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尿液複驗報告1 份、㈡證人即採集被告甲○○尿液送驗之員警陳宗閔於審判中之證述、㈢被告甲○○於審判中之自白、㈣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按甲基安非他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於施用前後,持有甲基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後,仍未戒除毒癮,顯見戒毒意志不堅,非予相當時間與毒品隔離,難以矯治;惟念及施用毒品本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尚未直接危害他人,反社會性之程度較低,及於審理時終能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衡量其學歷為國中畢業,職業為臨時工,家境貧寒等經濟情況,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儆懲。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自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柏壽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國龍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2193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