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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01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徐美麗楊淑珍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501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選任辯護人
許淑華律師
被告
甲○○
選任辯護人
吳春生律師

      許龍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八頁第七行內關於「告訴代理人『文彬國際商標』事務所」等語,更正為「告訴代理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8 頁第7 行內關於「告訴代理人『文彬國際商標』事務所」等語,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告訴代理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淑珍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01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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