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50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501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乙○○
- 選任辯護人
- 許淑華律師
- 被告
- 甲○○
- 選任辯護人
- 吳春生律師
許龍升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6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八頁第七行內關於「告訴代理人『文彬國際商標』事務所」等語,更正為「告訴代理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第8 頁第7 行內關於「告訴代理人『文彬國際商標』事務所」等語,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告訴代理人『國際通商法律』事務所」。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