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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7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87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壹公克、零點壹公克、零點零玖公克、零點壹貳公克)」更正為「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壹公克、零點壹公克、零點零玖公克、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壹公克、零點壹公克、零點零玖公克、零點壹貳公克)」乃「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壹公克、零點壹公克、零點零玖公克、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之誤寫,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7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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