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87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87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壹公克、零點壹公克、零點零玖公克、零點壹貳公克)」更正為「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壹公克、零點壹公克、零點零玖公克、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
二、經查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所載「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壹公克、零點壹公克、零點零玖公克、零點壹貳公克)」乃「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肆包(驗後淨重分別為零點壹公克、零點壹公克、零點零玖公克、零點壹貳公克)沒收銷燬之」之誤寫,揆諸前開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