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88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9 月 18 日

法官陳志銘林芳華陳盈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易字第988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即被告甲○○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5年5 月11日訊問後,由被告繳納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0,000元具保後飭回(95 年 度毒偵字第4176號);被告嗣於95年5 月31日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被查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訊問後,由被告繳納保證金額10,000元具保後飭回(95年度毒偵字第4740號、95年度毒偵字第5091號)。然查,本件被告即具保人經本院依其住、居所分別傳喚、拘提均未到庭,並經警向被告之母查詢後得知被告已離家數月無法聯絡等語,有本院依被告住居所傳訊之送達證書3 紙及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民國95年8 月7 日高市警新分偵字第0950020266號函暨所檢還之拘票等件附卷可稽,足見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開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鳳山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陳志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8  日

法 官 林芳華

法 官 陳盈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988號於民國 95 年 09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