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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934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黃三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1934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95年3 月31日所為之簡易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記載,均更正為被告「乙○○」。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事實及理由欄內關於被告「甲○○」之記載,經核與卷附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之登載不符,顯係誤寫,揆諸前揭說明,自得乙裁定更正之,爰均裁定更正為被告「乙○○」。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三友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趙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1934號於民國 95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