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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50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施添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簡字第5505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緝字第2566號),經本院於民國95年9 月18日所為之95年度交簡字第5505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核對,茲發現正本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及其附件當事人欄被告甲○○之民國「63」年部分,應更正為民國「62」年。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 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刑事裁定正本若有明顯誤繕、誤載情形,亦應為相同之解釋。

二、經查,本件原判決正本及其附件當事人欄被告甲○○之民國「63」年部分,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部分,經本院核閱原裁定之原本後,上開正本顯係誤繕,依上揭說明,自應更正為:【原判決正本及其附件當事人欄被告甲○○之民國「63」年部分,應更正為民國「62」年。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部分,應更正為「Z000000000 號」】。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添寶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翌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5505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