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043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5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鳳山刑事第2 庭法 官 譚德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