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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37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李嘉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137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95年執聲字第5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前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鳳山刑事第2 庭 法 官 李嘉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怜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 罪  名 │宣告刑│犯罪時間│最後事實審  │判決日期│確定日期│
├────┼───┼────┼──────┼────┼────┤
│竊盜    │有期徒│94年3 月│ 本院94年度 │94年4 月│94年6 月│
│        │刑3 月│19日上午│ 簡字第1974 │28 日   │15 日   │
│        │      │10時30分│ 號         │        │        │
│        │      │許      │            │        │        │
├────┼───┼────┼──────┼────┼────┤
│詐欺    │有期徒│94年4 、│本院94年度簡│94年10月│94年11月│
│        │刑5月 │5 月間某│字第5809號  │12日    │10日    │
│        │      │日      │            │        │        │
├────┼───┼────┼──────┼────┼────┤
│毒品危害│有期徒│94年6 月│ 本院94年度 │94年12月│95年1 月│
│防制條例│刑7月 │6 日晚間│ 訴字第2802 │30日    │20日    │
│        │      │        │ 號         │        │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137號於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