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8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38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李育信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238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號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度執聲字第653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竊盜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判決如附表所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如附表所示之罪名,業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於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各2 份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觀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4 月、及5 月(前開有期徒刑8 月、4 月部分,業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1768號判決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10月,有該判決書可佐),是本院認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2 月為適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李育信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廖佳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238號於民國 95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