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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01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邱永貴高思大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140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甲○○

上列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毒偵字第3430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因家中母親年邁,患有老人癡呆症、心臟病、高血壓,為求克盡人子孝道,請求交保返家照顧老母;另被告於民國94年因胃病開刀,身體仍在服藥康復中,請求交保治病,故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即被告甲○○因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業經本院95年度訴緝字第59號判決有期徒刑8 月,現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上訴字第819 號案件審理中(95年5 月17日繫屬),被告前揭聲請,經本院函詢臺灣高雄看守所,認「經醫生診治,聲請人罹患胃穿孔已於93年9 月手術治療,現病情穩定,門診追蹤中」,此有臺灣高雄看守所95年4 月28日高所衛字第0949000796號函在卷可查,惟被告所涉案件現非繫屬於本院,從而,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邱永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1401號於民國 95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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