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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795號

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李嘉興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聲字第279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5年執聲字第16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因強盜等參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伍月。

理由

受刑人甲○○因強盜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按刑法第51條有關定應執行刑之規定已於94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95年7 月1 日施行,其中有關有期徒刑定應執行部分,舊法為最長不得逾20年,新法規定最長不得逾過30年。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在94年7月1 日前,比較結果,以舊法對受刑人較為有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興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簡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2795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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