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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林永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1599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2708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驗後淨重零點零捌公克,空包裝重零點叁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264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95年1 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詎其猶未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又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概括犯意,自95年2 月底某日起至95年3月1 日晚上8 時許止,在高雄市小港區大坪頂重劃區內等處,以海洛因加水稀釋以針筒注射手臂之方式,連續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多次。嗣於95年3 月4 日下午2 時31分許,為警在高雄縣大寮鄉○○村○○○路48號前查獲,並自其身上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後淨重0.08公克,空包裝重0.38公克)。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

㈠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見本院卷第27、35頁)。

㈡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 份(見警卷第6 至8 頁、第10頁)。

㈢尿液代碼與姓名對照表、高雄市立凱旋醫院95年3 月16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各1 份(見警卷第15頁、偵卷第29頁)。

㈣94年度戒毒偵字第7911號不起訴處分書1 份(見偵卷第30、31頁) 。

㈤法務部調查局95年5 月16日調科壹字第220023235 號鑑定通知書1 份(見本院卷第21頁)。

㈥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

三、被告行為後,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於94年1 月7 日修正公布刪除,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則被告之犯行,因行為後新法業已刪除連續犯之規定,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依新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比較新、舊法結果,仍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之行為時法律即舊法論以連續犯(最高法院95年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四、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施用。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一級毒品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行,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復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前有偽造文書罪前科紀錄之素行(不構成累犯),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附卷可稽,其因施用毒品案件,曾經觀察、勒戒,仍未戒絕毒品,再犯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見其無悔改之意,意志不堅,有失政府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美意,本不宜寬貸,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所為尚未害及他人,犯罪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態度尚佳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包(驗後淨重0.08公克,空包裝重0.38公克且殘留微量海洛因已難以分析剝離),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予以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用之毒品,既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84 條之1、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1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修正前刑法第5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鳳山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永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祥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599號於民國 95 年 07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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