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5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52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上訴人
- 甲○○
-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9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前對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日所為95年度訴字第385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送交管轄第二審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後,被告業於96年3 月5 日撤回上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3 月9 日96雄分院謀刑仁96上訴325 字第02053 號函附卷可稽,被告對此亦不否認,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即已喪失上訴權,則被告復行提起本件上訴,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