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6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5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譚德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852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上訴人
甲○○
即被告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捨棄上訴權或撤回上訴者,喪失其上訴權;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59 條、第362 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甲○○前對本院於民國95年12月20日所為95年度訴字第3852號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送交管轄第二審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後,被告業於96年3 月5 日撤回上訴,此有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3 月9 日96雄分院謀刑仁96上訴325 字第02053 號函附卷可稽,被告對此亦不否認,揆諸前開說明,被告即已喪失上訴權,則被告復行提起本件上訴,於法尚有未合,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鳳山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譚德周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徐錦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852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