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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5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李政庭李育信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395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現羈押於台灣高雄看守所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李政庭

法 官 李育信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高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395號於民國 95 年 02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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