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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74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12 月 29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5年度訴字第407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另案現於台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7670號),被告經訊問後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認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合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92年度毒聲字第546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甫於民國92年10月2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詎仍未戒除毒癮,明知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第2 款明定之第一級毒品、第二級毒品,不得施用或持有,仍於前述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8月30日22時許,在高雄市○○路友人住處,將海洛因摻入香菸方式,施用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95年8 月30日23時許,在上開地點,將甲基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內以火燒烤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95年8 月31日0 時5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65號前為警查獲,且經甲○○同意採尿送驗始知上情。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本件證據部分除補充:「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判程序中之陳述」,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訊據被告對上揭事實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查獲時所採取之尿液,經送請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檢驗結果,均呈嗎啡、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此有該醫院95年9 月11日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姓名對照表附卷可查(見95年度毒偵字第6760號第12、13頁),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被告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堪以認定。被告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甫於92年10月27日因無繼續施用傾向出所,其於觀察勒戒出所後5 年內再犯本案施用毒品罪,應依法論科。

四、按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分別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1 款及第2 款所明定之第1 級及第2 級毒品,核被告所為,其施用海洛因之犯行,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其施用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係犯同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後進而施用,其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所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構成要件互殊,應予分論併罰。茲審酌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業經強制戒治,竟仍未戒除惡習,意志力顯然不足,非再次入監服刑不足以戒絕矯正,惟念其行為尚未害及他人,及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酌情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以示懲儆。

五、被告於查獲當時雖扣有海洛因3 包、甲基安非他命3 包、吸食器1 個、夾鏈袋1 袋等物,此有扣押物品清單在卷(見警卷),然業經其他共犯陳人杰於警詢中承認為其所有(見警卷),故上開物品與被告本件犯行無涉,爰不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第310 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51條第5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家瑜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074號於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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