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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4號

強盜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蔡廣昇紀凱峰林瑋桓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5年度訴字第864號

公訴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被告
1(現於臺灣高雄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洪幼珍律師

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自民國玖拾伍年陸月拾柒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準強盜案件,經本院認為罪嫌重大,罪名係最輕本刑五年以上重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於民國95年3月17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又本案經本院論被告成立準強盜罪名,並判處有期徒刑6 年,案經被告提起上訴,為保全將來上訴審審理程序進行及刑之執行,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5年6 月17日起,延長羈押2 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刑事第14庭 審判長法 官 蔡廣昇

法 官 紀凱峰

法 官 林瑋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進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864號於民國 95 年 06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強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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