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撤緩字第4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撤緩字第45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第二監獄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聲請撤銷緩刑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96年度執聲字第6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於中華民國94年1 月7 日刑法修正施行前,受緩刑之宣告,94年1 月7 日修正刑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適用94年1 月7 日修正施行之刑法第75條、第75條之1 及第76條規定,刑法施行法第6 條之1 定有明文。是依修正前刑法宣告緩刑,而於新法施行後仍在緩刑期內者,應逕依新法第75條、第75條之1 之規定撤銷緩刑宣告,合先敘明。次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㈠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㈡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刑法第75條亦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75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