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954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易字第954號
- 公訴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321 條之竊盜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為預防其於審判中再犯相同之罪,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規定執行羈押在案。茲被告上開犯行,業經本院於民國96年3 月13日依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在案,且被告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現於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中,已無審判中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其羈押原因既已消滅,揆諸前開規定,自應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107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