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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262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李昆南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326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乙○○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7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乙○○竊盜,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收受贓物,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事實欄第5 行中段補充:「乙○○甫於95年1 月27日縮段刑期假釋出監,嗣因假釋期間再犯案,而經撤銷假釋,復於95年11月21日入監執行殘刑10月又28日;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4 次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5 年 度訴字第3039號、95年度易字第224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 月、應執行刑1 年11月確定,經合併定應執行刑2 年4 月確定,現合併在監執行中(不構成累犯,聲請書誤植『於95年12月25日執行完畢』等字,應予刪除)」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乙○○竊取他人所有之手機1 支,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之竊盜罪;被告甲○○明知乙○○所交付之上開手機係贓物,竟仍收受之,核其所為,係犯刑法第349 條第1 項之收受贓物罪。再被告甲○○前因竊盜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91年度上易字第9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連同另犯施用毒品、偽造文書2案經判刑10月、6 月確定,並定應執行刑2 年9 月確定,於92年4 月8 日入監執行,且於94年10月3 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翌(4) 日出監;又被告乙○○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92年度簡上字第31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緩刑4年確定,嗣因緩刑期間再犯罪,經撤銷緩刑宣告;再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3年度訴字第1725號判決判處10月確定,於93年11月10日入監執行,並於95年1 月2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嗣因假釋期間再犯案,而經撤銷假釋,復於95年11月21日入監執行殘刑10月又28日;又因施用第一級毒品、4 次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以95年度訴字第3039號、95年度易字第224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7月、應執行刑1 年11月確定,經合併定應執行刑2 年4 月確定(現合併在監執行中,不構成累犯),均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參,被告甲○○於前案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應予加重其刑。檢察官聲請意旨認被告乙○○部分亦為累犯,尚有未恰,應予敘明。爰審酌被告乙○○竊取他人手機1 支,被告甲○○明知贓物仍收受之,使被害人追索更加困難,均漠視他人財產權,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等犯後已坦承犯行,且未使用工具行竊,所竊手機價值非鉅(據被告人丙○○警詢稱約值新台幣〈下同〉6 千元,而證人陳竹旺稱收購價約為1 千5 百元),暨其犯罪之動機、手段平和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且參酌其2 人犯罪情節、學歷均國中畢業、家境各小康、勉持,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均以新臺幣1 千元折算1 日,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349 條第1 項、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規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影本1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李昆南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49 條第1項(普通贓物罪)
收受贓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3262號於民國 96 年 06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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