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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612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蔡廣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612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7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 行「經該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9083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更正記載為「經該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9083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612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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