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612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612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毒偵字第788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第2 行「經該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9083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更正記載為「經該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9083號裁定施以強制戒治」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