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1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689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蔡廣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689號

聲請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甲○○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27692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檢驗前淨重零點零捌壹公克,檢驗後淨重零點零柒貳公克)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末行補充為「(毛重0.3 公克,檢驗前淨重0.081 公克,檢驗後淨重0.072 公克)」、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二、第3 行補充記載甲基安非他命(毛重0.3 公克,檢驗前淨重0.081 公克,檢驗後淨重0.072 公克),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 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於送達後10日內,應具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蔡廣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仕興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
下罰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689號於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