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690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簡字第690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 條第1 項普通竊盜罪。本院審酌被告僅因一時色欲興起,竟不尊重他人之財產權,逕行下手竊取他人女用內褲,行為實屬非是,惟念其犯罪後坦承犯行,且所竊之物價值非鉅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審酌其犯罪情節,為國中畢業,業工,家境小康等一切情狀,諭知以新臺幣1,000 元折算一日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項,刑法第320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附錄: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