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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62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莊珮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簡字第96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本院高雄簡易庭中華民國96年3 月6 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民國96年3 月16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証書存卷可稽。乃遲至同年月27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法律之程式,應予駁回。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 第3 項、第362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莊珮吟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簡字第962號於民國 96 年 04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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