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更一字第15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詐欺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5年3 月間犯詐欺罪,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737 號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在案(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28959 號)。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95年7 月1 日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修正前同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 ,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