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255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2551號
- 聲請人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甲○○
(現於臺灣高雄監獄執行中)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如易科罰金,均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聲請書附表編號1 所示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5年2 月底某日至95年3 月1 日;編號2 所示犯罪日期應更正為95年8 月17日10時20分回溯24小時內某時),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8 條第1 項、第9 條、第10條1 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51條第5 款,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裁定如主文。